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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招商项目引荐专项奖励办法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 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营造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加快建设广州南沙新区城市副中心,构建政府主导、市场化、专业化的招商工作体系,调动社会力量建立社会化招商渠道,促进一批重大创新型、功能型项目集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具有引进重大项目招商引资经验,为南沙提供第一手项目信息,协助促成项目落户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国内外投资咨询机构:

(一)注册资本1千万人民币及以上;

(二)具有引进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或1千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招商业绩;

(三)有独立法人资格。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项目投资方和合资方等不属于本办法奖励对象。

第二条 奖励条件

本办法所指项目应符合南沙招商引资鼓励导向的,在南沙购买或租赁土地、厂房、写字楼等用于项目建设或办公,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在我区新设立的,并为南沙带来经济贡献的总部经济、高端制造、航运物流、科技创新、产业金融、高端商贸和现代服务项目,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属于世界1000强、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等。

1.世界10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福布斯》(《Forbes》)杂志公布的全球企业10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2.中央大型企业(集团)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纳入国务院国资委等部委管理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3.中国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4.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规模民营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5.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商务部及其授权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投资性公司。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的内资项目。

第三条 奖励金标准

引荐奖按项目注册资本实缴额的3‰予以奖励,如为第二条(一)的项目,按项目注册资本实缴额的3.3‰予以奖励。

第四条 奖励金支付方式

奖励金需在项目总注册资本实缴30%后,按以下方式进行支付给引荐方:

(一)内资项目:需在项目对我区地方经济贡献大于项目引荐奖励金额后,按照注册资本实缴的比例进行支付。

(二)外资项目:按照项目注册资本实缴的比例进行支付。

第五条 备案程序

(一)引荐方备案

投资咨询机构需向南沙招商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机构备案,经认定后成为南沙招商引资项目引荐方,还需对引荐行为合法性、材料真实性、与工作人员无违法违规行为作出承诺。

(二)引荐项目备案引荐项目的认定采取委托备案制,需由项目投资主体提供委托证明,经相关备案程序进行项目备案认定。每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荐方,引荐方需在引荐项目注册前完成项目备案。

第六条 奖励金申请

(一)引荐方在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后可随时申报奖励资金。

(二)引荐方取得的引荐奖,应按规定开具发票并依法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第七条 为我区引进带动性强、经济贡献突出的重大项目的其他社会机构,其项目引荐奖励另按有关程序申报,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八条 引荐方引荐的项目若出现严重经营异常或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终止该项目的引荐奖励。

第九条 对于恶意包装项目、采取虚假手段套取引荐奖励、与项目引进工作相关的工作人员违规套取引荐奖励或有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引荐方,一经发现,引荐方公司及法人代表将被列入黑名单,取消其备案资格,且不予奖励;已给予奖励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对引荐方备案资格实行年审管理,若引荐方在备案成功两年内无实际开展任何项目引荐工作的,自动取消其备案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本办法由南沙开发区投资贸易促进局负责解释。